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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过程中查补的税款,是否用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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