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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如何填报?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如何填报?

 

问: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如何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1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5%+10%)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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