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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执行京地税征〔2009〕37号文件个人非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9)37号)文件已经下发,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1.审核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判定出租房屋性质(从宽原则)。
        2.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月租金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对于代征单位需按文件规定的各税入库比例填开完税证明,并分税种填写缴款书入库。
        3.对于个人住房转租再转租的必须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对于个人非住房转租再转租的情况,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或分税种计征方式。
        4.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按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的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可按照规定办理退税(详见退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需由代征单位办理退税,并建立退税人的明细台帐。

        请各所做好纳税人的解释工作,并做好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两会期间保持稳定,杜绝不安定因素,有问题请及时和征管科联系。

        征收管理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京地税征〔2009〕37号文件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分局征管科:
        根据京地税征〔2009〕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于自2008年12月1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照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规定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及纳税人申请,办理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操作,简化工作流程,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经研究确定了针对本次退税的简化方法,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 纳税人申请
        (一)退税方式
        退税申请人在申请退税时能提供与原缴税凭证缴款人(或纳税人)名称相一致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退税可通过银行国库部门直接转账到退税申请人提供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上。
        退税申请人不能提供银行卡账户和储蓄账户的,税务机关应按“现金退税”业务办理,要求退税申请人在退税申请中注明“退付现金”字样和退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退税申请人到税务机关领取《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第二联);并告知退税申请人应按《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注明的要求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建议:一般情况下,各局应说服纳税人采用转帐方式退税)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须提交的资料
        1.原完税凭证原件;
        2.与原完税证上纳税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卡账号或储蓄账户原件(原件税务复印后退回);(办理现金退税时,纳税人不需要提供此件)
        3.原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退税申请表(一税一表、一式二份)(附件)

二、 窗口审核
        (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二)窗口工作人员复印原完税凭证、纳税人银行卡账户或储蓄账户、原纳税人身份证件。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完税凭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已退税”字样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连同纳税人银行卡账户或储蓄账户、原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退还。

三、 内部流程
        窗口人员审核无误后,仍依照京地税征〔2003〕686号文件规定的流程办理退税手续。

        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两税种中退还。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1、应退税总额=原完税凭证上载明的完税金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12%或7%。
        2、个人所得税应退金额=原实缴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3、房产税应退金额=应退税总额-个人所得税应退金额。

        退税类型统一为“误收退税”。涉及“现金退税”的操作流程按京地税计〔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资料归档

        办理此项业务所形成的各类资料应按照现行档案规定进行归档。
五、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退税工作。局内各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通力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有效解决退税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
        (二)各单位要做好窗口退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发生问题的各种风险,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处理好征、退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和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高质、高效完成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在办理此项退税业务过程中,应制定工作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相关处室反馈。
        (四)各单位应注意资料积累,及时统计退税有关数据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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