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抬头为个人名字,能否作为通讯费所得税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据为何?
答:企业采用报销方式时,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