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非金融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请问:该权益性投资如何理解,是指实收资本还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